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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4.12859

            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提高军队技术兵专业技能水平,在军队逐步实行技术兵队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这对增强部队战斗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和总参谋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颁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军队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工人考核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本《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技术兵深刻认识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和意义。
  二、为加强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劳动部和总参谋部成立“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这项工作执行指导和协调(委员会组成名单附后)。
  三、军队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兵各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和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包括考评员工作守则、鉴定规程、考场规则等有关规章,并经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新举措,政府性强,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五、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军队技术兵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附件:1.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2.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组成名单(略)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军队技术兵技术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在军队实行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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