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
- 第二条 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
-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
-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 第七条 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
-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
- 第九条 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 第十条 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
-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审判长应当提
- 第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
- 第十三条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
-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 第十六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
- 第十七条 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
-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人
-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宝引证码】CLI.3.331535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法释〔2019〕5号
- 公布日期:2019.04.24
- 施行日期:2019.05.0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201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5号)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5号)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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