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2022)
【法宝引证码】CLI.4.5132066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22.08.02
- 施行日期:2022.08.02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2022年8月2日)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2022年8月2日,司法部发布“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徐闻县高某与陈某邻里纠纷调解案”“徐州市泉山区朱某某与王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衡阳市侯某某与某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案”4个案例,向社会展示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调解纠纷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金融纠纷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灵活便捷等优势特点,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在服务疫情防控和特殊群体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例如,在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中,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并巨额“打赏”主播的行为,调解员及时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同时通过指出网络平台管理漏洞,帮助未成年人家庭追回了钱款,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优势,服务群众、服务大局,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解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案例一:
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
宁波市海曙区张某女儿张某甲8周岁,小学2年级,平时用奶奶的手机上网课、做作业。2021年3月,张某在检查张某甲在线作业时发现十几条消费提醒短信,显示前一晚消费了8万余元。经询问,张某甲承认在两个知名直播软件甲平台、乙平台注册账号,并不时给主播点赞“打赏”。张某随即联系了两个平台客服,乙平台退回3万余元,但甲平台拒绝退款,并与张某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通过调查取证、证据收集,证明点赞“打赏”行为确为张某甲所为,且甲平台的主播明知张某甲系小学生。调解员在出示证据的同时,指出甲平台存在未落实用户实名制和最高打赏金额限制等管理漏洞,并向甲平台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张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张某作为张某甲的监护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甲平台退回“打赏”。甲平台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钱款。
案例编号:
ZJRTHZ1618969898
案例二:
徐闻县高某与陈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2020年3月初,徐闻县某乡某村的陈某购买了一台渔网编织机,将其安置于自家院子编织渔网出售。隔壁民宿房主高某找到陈某,表示近日接连有房客反映陈某家的渔网编织机作业时噪音较大,干扰正常休息。高某要求陈某将渔网编织机搬走,陈某予以拒绝,高某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经过现场调查,建议高某让陈某免费在民宿住一晚,陈某家属通宵开机编织渔网,由陈某亲身体验后再进行调解。第二天,陈某向调解员表示,在机器噪音影响下心里烦躁,难以入睡。调解员适时展开调解工作,指出根据《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