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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遴选程序
二、工作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根
第二条 基地是集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师资研修、技术技能推广等为一
第三条 按照“聚焦制造、高端引领、产教融合、合作共建、工学一体、
第二章 基地功能作用
第四条 基地应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对接制造业产业链和创新链,
第五条 基地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导向,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第六条 基地应参与创新研发、产品孵化、技术推广和成果交流工作,面
第七条 基地应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制造业先进培训理念、培训模
第三章 基地设备设施条件
第八条 基地设备设施应满足技能培训、评价、竞赛等功能需要,场地设
第九条 基地教学与实训场所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安全要
第十条 基地应具有与教学实训活动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具备3个以上与
第十一条 基地应配备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多媒体和网络设备设施,具有
第四章 培训师资条件
第十二条 基地应拥有一支制造业行业专家、企业实践专家、职业技能培
第十三条 基地应拥有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精湛、师德高尚的
第十四条 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
第五章 培训模式与课程资源建设
第十五条 基地应实施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综
第十六条 基地应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多
第十七条 基地应根据制造业特点和行业企业需求,面向重点人群、新技
第十八条 基地应能够承担制造类职业技能竞赛的成果转化、集训、技术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基地可针对参训人员情况,因材施教,制定分层次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基地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和专项职业能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为学员提供高质量培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基地应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机构设
第二十三条 基地应将基地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建
第二十四条 基地应有明确、稳定的经费和资金来源,可通过提供优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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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附: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建设遴选参考标准)

【法宝引证码】CLI.4.514369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2〕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地应根据《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地方制造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遴选对象范围,广泛组织动员申报。
  (二)遴选推荐。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建设遴选参考标准》(附件1)组织基地遴选推荐工作,要保证推荐质量,每省遴选推荐基地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附件2)报送我部。
  (三)复核确定。我部组建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推进。各地要加强基地建设工作,带动本区域制造业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地可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二者要有机结合、同向发力。
  (二)充分发挥效能。基地要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对接制造业产业链和创新链,建立培训交流互动平台,积极开展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研修,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总结推广经验。我部将对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总结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成效,组织经验交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附件:1.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建设遴选参考标准
  2.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申报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9日

  附件1
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建设遴选参考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方案》,推动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工作,促进基地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基地是集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师资研修、技术技能推广等为一体的综合型服务平台,旨在引领带动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
  第三条 按照“聚焦制造、高端引领、产教融合、合作共建、工学一体、高质量发展”的原则,重点依托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等遴选制造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和优质技工院校建设基地。

  第四条 基地应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对接制造业产业链和创新链,围绕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突出“高精尖缺”,针对制造业高新技术、数字技能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或相应技能水平人员培训研修。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0人次,其中,高级工及以上培训不少于20%。
  第五条 基地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导向,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提供面向制造业相关领域的个性化定制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 基地应参与创新研发、产品孵化、技术推广和成果交流工作,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提供培训服务,开展制造业新职业、新技术宣传推广活动,建立制造业技能人才的技术交流互动平台。可承担不同层级制造类专业师资培训、师资研修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 基地应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制造业先进培训理念、培训模式和课程体系,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培训项目。

  第八条 基地设备设施应满足技能培训、评价、竞赛等功能需要,场地设置科学合理、功能齐备、配套完整,符合工学一体化发展需要。
  第九条 基地教学与实训场所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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