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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
-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有关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地方当事人
-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
- 第四条 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地
- 第五条 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
- 第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移送管辖之前,可以先行协
- 第七条 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
-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具有
-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
【法宝引证码】CLI.3.5295234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法释〔2025〕6号
- 公布日期:2025.04.25
- 施行日期:2025.05.0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5日
2025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6号)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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