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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订)

【法宝引证码】CLI.4.530204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规范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形成了《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16日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涉电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电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以及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涉电事件,或者针对水电站大坝等重要设备设施安全保障、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重大活动电力保障等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的计划、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保障涉电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区域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电力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涉电应急预案体系,编制涉电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依据计划开展预案编制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根据需要组成涉电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电力企业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电力企业编制涉电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相关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二)应急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等,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三)案例分析。主要是对行业内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涉电应急预案编制提供参考借鉴。


  第八条 涉电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五)与企业内部其他应急预案、其他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涉电应急预案理念、模式等创新,充分发挥涉电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涉电应急预案开展评审,评审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涉及政企协同、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涉电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涉电应急预案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上签字,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应当保证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实用性和预案体系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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