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体人字〔2025〕451号
- 公布日期:2025.08.06
- 施行日期:2025.08.06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体人字〔2025〕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根据《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及相关要求,现就2025年度教练员职称评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体育总局教练员职称评审范围为体育总局系统从事教练员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国家级教练接受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评审。
省(区、市)高级教练及以下职称评审由各地自行开展。
二、评审标准
体育总局教练员职称评审依据《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件1)开展,足球项目依据《足球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2)开展。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学历(学位)和资历、代表性成果、执教业绩等。其中,代表性成果应当为申报人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作年限计算、代表性成果公开发表截止日期均为2025年7月31日。
三、报送材料
(一)申报材料目录(附件3)。
(二)推荐评审综合报告。
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或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出具,说明申报人的姓名、现职务任职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明确职称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评审函。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推荐评审的,无须提供。
(四)《体育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4份。其中:
1.申报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对申报情况审核、公示后,填报公示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的《申报表》。
2.“代表性成果、学术交流"栏填写的代表性成果要与实际提供内容一致。
3.申报人在本人执教方向内,据实填报1个或多个业绩情况表。执教方向与业绩情况表填报关系见下表。
4.省(区、市)报送评审的,《申报表》“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须填写完整。
(五)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申报国家级教练未参加国家级岗位培训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申报高级教练及以下职称未参加相应层级岗位培训的,申报单位应来文说明原因,并列明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六)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代表性成果。
申报国家级教练提交2项,申报高级教练提交1项。申报人应为代表性成果第一作者。提供论文的,在论文复印件右上角注明发表时间、刊物、期号、获奖情况等。
(七)《破格申报推荐表》(附件5)。
业绩特别突出、符合《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优化教练员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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