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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
-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
-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
-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
-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
-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 十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
-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
-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
-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
-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
- 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
-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
- 十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
【法宝引证码】CLI.2.5350586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4号
- 公布日期:2026.08.10
- 施行日期:2026.09.20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44号)
总理 李强
2026年8月10日
2026年8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第八条中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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