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权属、侵权、合同
- 二、删去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将其中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著作权主
-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在第一款中“认证”后增加“或者鉴定”。
-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第
-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
- 七、在第十七条“报纸、期刊”后增加“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
-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室外”,将“第二十二条第(
-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修
-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将“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五
-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无法确定”,在第一款
-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第一款“调查、取证”后增加“等”。
-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其中的“诉讼时效”修改为“诉讼时效
-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调整内容表述顺序,删除“除本解释另行
- 十五、将引用著作权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作相应调整。
- 十六、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6)
【法宝引证码】CLI.3.5350657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法释〔2026〕18号
- 公布日期:2026.08.19
- 施行日期:2026.09.01
- 时效性:
- 效力位阶:
-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8月19日
2026年8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6〕18号)
(202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6〕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著作权审判实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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