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制定 202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修订 2026年8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注重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属性和行业特点,贯彻管事与管人相结合要求,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认真贯彻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勤于学习钻研,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自觉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勇于改革创新,敢于善于斗争,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社科理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对外宣传和网络信息传播等不同领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其能力素质还应当适应本领域业务特点和工作要求。
党组织书记应当政治强、懂党建、懂业务,具有驾驭全局能力,善于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作风民主;行政正职应当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善于合作共事。
第六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二)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相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一般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中,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单位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聘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提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2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5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选拔任用工作。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十一条 选拔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
探索从混合所有制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等发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按程序聘任为专业领导人员,对人选严格把关,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政治素质考察,着重了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守意识形态阵地和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三条 任用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聘任制领导人员在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在薪酬待遇、聘期等方面可以结合实际探索采取灵活方式。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1个任期。做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涵盖领导班子各项职责,体现政治方向和宣传导向、作品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科学管理和改革创新、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清晰明确、便于考核,具体内容根据单位实际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等确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完善体现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注意差异化、增强针对性,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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