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制定 202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修订 2026年8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遵循教育规律和领导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新时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协作,富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党委书记应当政治强、懂党建、懂教育,具有驾驭全局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作风民主;校长应当政治素质好,具有丰富的办学治校经验、较深的学术造诣,善于合作共事。
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应当注意与本校主要学科相适应,从事过教学、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占班子成员一半左右。
(二)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历。从高等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3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相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
(七)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一般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中,工作年限要求可以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高等学校结合实际具体确定;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负责教学、科研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和艰苦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选拔任用工作。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十条 选拔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政治素质考察,着重了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科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二条 任用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除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情况外,聘任制领导人员在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用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聘任制领导人员在薪酬待遇、聘期等方面可以结合实际探索采取灵活方式。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个任期为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1个任期。做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工作。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突出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校园安全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清晰明确、便于考核,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等确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完善体现高等学校特点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注意差异化、增强针对性,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要求,注意与深化教育评价改革要求相协调,与高等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相衔接,注重听取教职工及学生的意见和评价。探索建立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体考核,实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不同定位、类别实际,兼顾发展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聚焦主责主业,科学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方法,优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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