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投诉公司未缴社保,反被举报涉嫌刑事犯罪, 劳动监察是如何处理?
- 公布日期: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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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丽秋
员工投诉公司未缴社保,反被举报涉嫌刑事犯罪,
劳动监察机关是如何处理?
作者:杨丽秋
指导律师:程 阳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1]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日,北城公司与邓凯签订劳务合同,期限3年,已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认定邓凯与北城公司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7月5日,邓凯向吉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北城公司在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7月10日,劳动监察支队立案。
2018年9月19日,北城公司向劳动监察支队提出《关于邓凯骗取失业保险金应给予处罚及移送公安部门的申请》,并于12月13日向吉林市人社局提出《关于追究邓凯行政违法责任的申请》。
2018年10月26日,劳动监察支队向北城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2018年10月29日,北城公司向劳动监察支队出具情况说明,认为邓凯涉嫌骗取社会保险费,因此,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18年9月21日,邓凯向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回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14233元。劳动监察支队经查,认为邓凯行为已涉嫌骗取失业保险金,于2019年1月7日将该案移送至吉林市公安局。
2019年1月23日,因北城公司未按要求整改,吉林市人社局于当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北城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监察支队立案后至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60个工作日,且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违反法定程序。劳动监察支队于2019年1月7日将该案移送至吉林市公安局。庭审中,吉林市人社局向法院提交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系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河南街派出所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其提供的证据与法院调取的证据相悖(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劳动监察支队于2019年1月7日将该案移送至吉林市公安局)。一审以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案件的焦点问题作出如下认定:1.吉林市人社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邓凯涉嫌诈骗一案的处理不影响吉林市人社局对北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审与二审法院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处理时效的观点不同,另外,本案还引发另外一个问题,即对一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是否受另一主体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影响。
(一)一审与二审关于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核心的差异在于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是否仍需在立案后的60个工作日内
第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时限的要求作出立案、调查、处理行为。
首先,《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2]区分了两种不同来源案件的立案处理要求:对于投诉类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关需要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时间即为立案时间,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3]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条[4]的规定,在未经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在立案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如果案件较为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调查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为了将调查程序和作出行政处理的程序作出区分,建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完成调查后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再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6]的规定,在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等行政处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行政处理决定不当然意味着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如果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行要求整改的,那么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时间需要在调查终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出现责改未改的情况,虽然行政处罚作出的时间没有具体限制,为避免可能出现被认定为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风险,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
本案中,吉林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于2018年7月10日对邓凯投诉北城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正式签批立案,10月8日签批调查终结,于10月26日对北城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符合前述关于时限的程序要求。《责令改正决定书》作出近三个月后,上诉人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因现行有效的规定对作出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之间的时间没有严格限制,故吉林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最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需要及时向行政相对人进行送达,虽然目前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法律法规等关于作出行政行为后多久向行政相对人进行送达没有明确规定,结合目前实务中的做法和裁判尺度,我们倾向于认为送达的时间(即交邮记录中显示的时间)应在相关时限内。
(二)单位抗辩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涉嫌刑事犯罪构成不予为其缴纳社保的理由不能成立
行政程序和可能涉及的刑事程序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案件是否涉及刑事案件移送,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处理。本案中,涉及对两个行为的行政处理,其一是北城公司未为邓凯缴纳社保的行为,该行为不涉及刑事案件的移交,其二是吉林市人社局在对北城公司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北城公司反映的邓凯存在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前述两个行为虽然均与邓凯有关联,但两个行政行为的违法主体不同且因违反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两个违法行为的查处是独立的。在两种行政违法行为是互相独立的基础上,吉林市人社局对于邓凯因骗取失业保险金涉嫌诈骗一案的处理,包括是否向公安机关移送、何时移送,均不影响吉林市人社局对北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不论司法机关最终是否对邓凯追究刑事责任,邓凯均有权享受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北城公司为邓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都不能免除。
(三)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关于行政程序中因涉及刑事犯罪引发刑事程序问题的处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7]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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