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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代缴社保的法律事项

  • 公布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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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代缴社保”通常是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地区,委托其他法人主体作为缴费单位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的行为。当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时,员工可能会更倾向于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缴纳社会保险,以便能够在当地享受医疗、养老等社保待遇。
  例如,北京市要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有媒体将该规定称之为“社保机构出手封杀社保代缴”。我们将结合法律规定、实践中社保征缴及管理机构的观点,对“异地代缴社保法律风险问题咨询”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并就异地代缴社保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异地代缴社保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社保缴费主体的规定
  (1)异地代缴社保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管理,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并依法缴纳。虽然《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禁止社保代缴的行为,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的“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由此可见,由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外的主体为员工在用人单位住所地以外的地区代缴社保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且社保缴纳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在为员工缴纳社保时,用人单位并无义务就缴费地点、缴费主体等事项征求员工本人的意见,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在员工的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即可。
  (2)部分省市已在地方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代缴社保
  在代缴社保的过程中,代缴机构通常会在与被代缴社保员工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甚至包括在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为该员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保及申领社保待遇。但是这种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的行为已被部分省市明令禁止。而且通过代缴社保申领社保待遇的行为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获取社保参保和缴费资格、骗取社保待遇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异地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1)员工可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因为个人原因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员工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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