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工人工资”与“抵押权”优先受偿问题研究
- 公布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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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笔者在办理一起某法院执行局局长被指控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案件,《起诉书》指控的逻辑是,“抵押权”应当优先于“工人工资”受偿,但被告人(执行法官)使工人工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属于滥用职权,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这里面涉及执行程序中“工人工资”与“抵押权”优先受偿问题,即刑民交叉问题,准确的说是刑执交叉问题。本文,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为视角,探讨“工人工资”与“抵押权”优先受偿问题。这一问题在执行程序中较为普遍,也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同时,这一问题也密切关系着农民工和抵押权人的切身利益。故,此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值得研究。
笔者首先做了大量法律检索工作,其中包括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一般性案例的检索。
本文分为两大部分:1.检索情况汇总;2.笔者观点。
二、检索情况汇总
(一)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检索,目前只有《海商法》作出明确规定。
1.《海商法》明确规定,工人工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优先权范围】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第二十五条【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2.《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因《民法典》实施,于2021年1月1日失效)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二)司法机关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人工资与抵押权应协商解决,工人工资应特别予以注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反”中银行贷款应否优先受偿等问题的答复》(法办字第4029号,1952年11月17日,虽然是1952年的答复,但至今仍有效),“一、银行贷款与工资、税款的受偿先后问题。我们认为:工资是第一顺序,应优先受偿,税款次之,无抵押的银行贷款又次之。至于有抵押的银行贷款,在债务人除该抵押品外而无其他财产清偿工资、税款时,工资、税款与银行贷款三者,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但工资仍应特别予以注重。”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工人工资具有优先权,但是否优先于“抵押权”并无明确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法〔2013〕285号)显示,“要依法综合运用教育、威慑、惩罚等多种手段,完善便利、快捷的工作机制,使涉民生案件得到有效执行...在分配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优先考虑将财产分配给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55号: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显示,“以虚假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情形,应当加强检察监督。在清算、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立法和司法对职工工资债权给予了优先保护;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支付;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追索劳动报酬优先考虑。”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人工资优先于抵押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工人工资与“社保金”的清偿顺序是否优先于抵押权问题的批复》((2001)粤高法执请字第16号),同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抵押物变现后的一部分价款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明确了工人工资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抵押权。
(三)生效判决裁判观点
通过案例检索,认为工人工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部分案例如下:
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鉴于润华公司所有的财产均被处置,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从保障劳务工人基本生存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判定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所涉李某某等十九名民工工资177982元可以优先于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以及农商资阳分行的债权进行受偿,并无明显不妥,应予维持。”
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9003号判决,“关于员工工人工资债权是否优于担保债权的问题。一审法院从生存权优于发展权、优先权先于抵押权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兆拓实业公司的员工工人工资债权作为一般优先权优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押权,论理详细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工资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及工资债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问题。本院审查后认为,工资报酬是劳动者劳动力的对价,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工资债权的实现对于保障劳动者维系自身和家庭成员最起码的生存具有重要意义。对工资债权的保护优于本案中的其他债权,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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