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工突发疾病未予及时抢救,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事故”吗?
- 公布日期: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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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成为植物人,这种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中的“事故”吗?能够认定为工伤吗?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简要说明。
案件名称:王××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情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行终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
案情简介:
王××(原告、上诉人)系无锡四院(第三人)肿瘤外科医生、副主任医师。2011年6月6日晚在单位值班室值夜班,当晚未发生需要二线值班医师就诊情况,王××一直在休息室休息。2011年6月7日上午8时20分许,因王××上午未出专家门诊,同事在值班室发现其不适,便送去治疗。2011年7月18日无锡四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中载明王××临床印象为后循环梗死、植物状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无锡市人社局”,被告、被上诉人)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均不予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王××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后,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王××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后延误抢救导致丧失最佳医治时间而变成植物人,延误抢救就是重大事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工伤。
一审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王××长期患有高血压病,其事发当天在值班期间发病的情况,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的范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故王××在医院值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至今仍处植物人状态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审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第15条之规定,既明确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范围,同时也相对确定了不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界线,因此,突发疾病经抢救后的伤亡情形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所指的“事故”范围,而抢救是否有延误并不影响《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的判断。上诉人提出的其发病与常年的工作疲劳、单位设施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有着极其密切的关联等事由,并不属于本案中工伤认定的事由,其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主张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