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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从业者的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在工伤认定中,针对无需固定坐班的灵活从业者,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不能简单从工作地点判断,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其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及实际工作内容等方面综合考虑。

□案号 一审:(2020)渝0105行初508号

【案情】

原告:严仕洪、任蓉。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南路证券营业部。

原告严仕洪、任蓉之子严阵系第三人广发证券新南路营业部员工。2020年4月9日10时许,严阵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湖晶郦馆星巴克咖啡店,前往商场厕所途中突然晕倒,经重庆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37死亡。重庆市中医院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载明,严阵的死亡原因为主动脉瘤破裂——心脏压塞——循环衰竭。同年4月10日,第三人向上级公司报送关于重庆新南路营业部营销员工严阵同志意外逝世情况报告,载明“4月9日上午10时,严阵在营业部开完晨会后外出购买饮品,离开同伴上厕所,独自一人,突发心脏病”等。打卡记录显示严阵2020年4月9日打卡时间为8:52。2020年4月21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申请表“受伤害经过”载明:严阵与杜林、刘金雨前往银行拜访途中,途经龙湖晶郦馆,在前往卫生间途中突然晕倒。被告于2020年4月24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对证人杜林、刘金雨、温晨烽进行了工伤认定调查并形成笔录。2020年5月26日,被告作出渝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3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严阵于2020年4月9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2020年5月27日、5月30日,被告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原告和第三人。

经原告申请,证人杜林、刘金雨出庭作证,并陈述事发当日,杜林、刘金雨、严阵等人为相约去银行拜访,相约在公司附近的星巴克咖啡店讨论工作安排,后严阵离开去上厕所。同时也证实客户经理平时就是挖掘维护客户,主要渠道是银行、客户间的介绍,工作模式主要是联系、维护客户,看大盘股票。工作机动性强,不需要坐班,工作地点不固定,平时同事沟通、联系客户都会选择离公司较近的星巴克,去银行拜访允许回来后再补方案、报备。

原告严仕洪、任蓉诉称,严阵系广发证券新南路营业部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并在约7个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严阵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作地点的多元化,其发病时虽然未在单位的办公场所,但已完成打卡,正处于工作状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背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且认定程序有瑕疵,调查笔录中调查时间均为2018年,还存在未让用人单位和死者家属举证的严重程序错误,相关证据系被告主动调取,且证据单薄不充分。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渝北人社伤险不认字〔2020〕3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严阵死亡属于工伤。

被告渝北区人社局辩称:被告具有法定职权,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程序合法。被告受理广发证券新南路营业部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形成工伤认定调查笔录。综合全部证据可以认定,2020年4月9日10时许,严阵在龙湖晶郦馆星巴克咖啡店喝饮品期间,前往厕所过程中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星巴克咖啡店系消费场所,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工作上的关系,且第三人向上级公司的报告也写明严阵系外出购买饮品时突发疾病。根据被告的调查笔录,严阵等三人在星巴克碰面,应为工作前的小聚会,不能完全证明是为出发工作做准备,且见面两个多小时内除喝咖啡和通过手机交流外,并无明确的外出办公准备和意图,也无直接证据证明严阵在此期间从事了工作事务。严阵属于突发疾病而非事故伤害,且突发疾病时并非在工作岗位。故严阵于2020年4月9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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