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关系判定
- 公布日期: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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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常需要判定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二者难以区分,成为司法热点、难点。司法实践中应从人身依附、合同目的、工作独立性、风险承担等方面综合判定,给予区分。雇佣法律关系中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给付报酬应为承揽法律关系。
□案号 一审:(2018)闽0627民初2548号 二审:(2018)闽06民终819号
【案情】
原告刘富祥、陈亚叶、陈刘棕、陈春华。
被告:肖锦辉。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南靖县船场镇天岭养路班后面一片毛竹系肖锦辉向他人购买。2018年4月,肖锦辉与陈瑞坤口头约定砍伐上述毛竹(包括砍倒毛竹、修剪毛竹、将毛竹放到路边堆好),按每100斤9.5元计算报酬。陈瑞坤联系刘文游、肖建成、曾秀铃并商定按上述报酬标准共同砍伐,约定取得报酬后,扣除必要的公用费用,再根据每人的出工情况,分别计算报酬。之后,四人自行安排时间砍伐毛竹,自带砍刀等工具、自带伙食,每次砍伐时人员都未固定。肖锦辉也未在砍伐现场指挥,只是驾驶车辆运走毛竹,然后根据磅单数量按每100斤9.5元计算报酬。肖锦辉将报酬支付给陈瑞坤,陈瑞坤与刘文游、肖建成、曾秀铃四人再予以分配。2018年10月27日8时许,陈瑞坤与刘文游一起上山砍伐毛竹,11时许,陈瑞坤发现刘文游摔落路旁,后经到场医生诊断已死亡。肖锦辉于2018年10月28日支付给刘文游家属2万元。
刘富祥与邱屘娘(于2016年9月28日死亡)夫妻共生育五个子女,即刘文彬、刘文木、刘文游、刘文水、刘茶香。刘文游与陈亚叶夫妻共生育两个子女,即陈刘棕、陈春华。刘文游死亡共造成刘富祥、陈亚叶、陈刘棕、陈春华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40703元(含刘富祥被扶养人生活费14003元)、丧葬费3371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等损失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合计437413元。
【裁判】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认为,肖锦辉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并未指定特定人数及特定人员,未提供劳动工具,未限定工作时间,未对陈瑞坤、刘文游等人的劳动进行指挥或命令,其与陈瑞坤、刘文游等人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肖锦辉待陈瑞坤、刘文游等人完成事务后,根据劳动成果结算劳动报酬,肖锦辉接受的只是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故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原告主张肖锦辉与刘文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佣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案刘文游有长期砍竹经历,对砍竹工作存在危险应当明了,本应在工作中加以特别的注意义务,但刘文游未充分注意安全事项,造成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法律法规并未有规定砍竹工作应当进行培训及选任有资质的从业人员操作,故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刘文游自行承担,肖锦辉并不存在过失行为,不应承担刘文游的赔偿责任。对于肖锦辉于2018年10月28日支付给刘文游家属的2万元,系肖锦辉自愿补偿给刘文游家属,不要求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刘富祥、陈亚叶、陈刘棕、陈春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61元,减半收取计3780.5元,由刘富祥、陈亚叶、陈刘棕、陈春华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刘富祥、陈亚叶、陈刘棕、陈春华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漳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释】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的法律关系是承揽还是雇佣,即提供劳务者的受害责任纠纷中如何判定区分承揽与雇佣关系;是否对提供劳务一方的选任存在过失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以劳务关系为基础。民法理论认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形成上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须以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务行为为前提;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为个人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认为本案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而被告则抗辩为承揽法律关系。二者纯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而适用不同的法律,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二者之间如何区别判定,成为本案争议焦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一般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所涉具有广泛性,实践中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建筑、安装、检验、测试等。
由于有的雇佣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独立性和自主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而二者同为给付劳动报酬,所以雇佣与承揽很容易混合在一起。
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认为:一是当事人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地位与人身从属关系不同。雇佣则接受雇主的指示、命令和支配,与雇主之间存在—定人身从属关系。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二是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事后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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