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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亮 聚焦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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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调入新单位,离职时工龄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1999年5月20日,杨某入职甲公司,2007年3月13日经甲公司调动入职乙公司。2024年4月,乙公司与杨某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约定双方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该证明上载有杨某书写内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本人25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以仲裁为准”。乙公司不认可“25年工龄”,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07年9月至2024年4月。

  杨某向A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杨某的工作年限自1999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乙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2283.13元。

  乙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2283.13元。

  二审判决:

  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不具有惩罚性质,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体现的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形下,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具有平衡功能。

  杨某与乙公司经协商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故乙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非因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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