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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发现怀孕,解除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享有解雇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雇保护仅限于经济性裁员及无过失性解除,并未涉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实务中,经常可能会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解除协议后,女职工发现自己怀孕了并要求撤销解除协议,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女职工怀孕时与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呢?

  对于这一问题,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在【2019】皖0123民初399号一案中,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2011年6月1日,韦谋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18年3月5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2018年3月1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A公司在韦某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韦某经济补偿金,A公司与韦某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A公司与韦某均确认上述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2018年3月14日,韦某通过检查确诊2018年1月底已怀孕。2018年10月12日,韦某认为A公司在其怀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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