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劳动权的保护——以诉讼为视角
- 公布日期: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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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特定历史时期和条件下进城务工农民的统称,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农民工这一特定群体会逐步消失。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现代化运动中意义最为深远的进步,他们是激发农村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力源泉,也是中国农民现代化的开路人”[1]。然而,这样一个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巨大贡献的特殊劳动群体,其劳动权利却一直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从诉讼的角度,对农民工劳动权的保护进行探讨。
劳动权从西方民主思想中萌芽,后来发展成为受宪法保护的重要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但未对劳动权的概念作出届定。学界对劳动权的含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劳动权是一项具体的权利,指工作权、就业权;二是劳动权是公民、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得劳动就业机会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三是劳动权是与劳动有关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上述关于劳动权的理解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劳动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宪法权利,这种权利与工作密切相关。劳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首先是一种法定权利,即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并保障的权利,其次是一种涉及人身、财产和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性权利,这种综合性权利涉及人权。劳动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紧密相连,其内容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社会进步,因此劳动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从法理和法律实践来看,农民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劳动权,然而,由于其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人们往往忽略其劳动权的整体属性而强调农民工作为劳动权利主体的特殊性,一些地方甚至出台了专门针对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的立法。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农民工劳动权利体系应当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民主管理权。农民工的劳动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系统,理应得到宪法、法律、法规的完整有效的保护。然而现实中农民工的劳动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第一,农民工的就业权经常受到侵害如在就业时遭受户籍歧视。一些企业在用工时往往要求应聘者“限本市户口”或者“本市户口优先”,剥夺或限制了农民工的就业权。
第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很低,往往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获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实现劳动权的核心内容。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劳动条件较差,劳动报酬较低甚至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相比,同工不同酬;一些行业随意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农民工工资,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给农民工支付加班工资或少给加班费。第三,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经常受到侵害。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占用农民工的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在某些行业如餐饮行业,农民工劳动的时间更长。第四,农民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是职业病和职业安全事故高发国家,在遭受职业安全危害的劳动者中,农民工占了大多数。目前,农民工从事的行业集中在采掘业、建筑业和低端的第三产业如化工、建筑、餐饮服务业等,一些农民工在遭遇劳动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2009年发生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就体现了农民工维权的艰辛。第五,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的平均受教育水平、受培训比例明显偏低,虽然早在2003年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出台的《2003-2010年农民工培训规划》中就确立了政府在农民工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和组织领导职能,但该规划的实施效果并不显著,“关于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的问题,各地做的明显不够,需要政府、企业多方努力”[2]。一些用人单位基于投入和收益的考虑,不愿过多地承担员工职业培训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劳动技能的提高。第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缺失。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农民工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住房保障等,但现实中多数城市未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率很低,无法享受住房福利。由于社会保险难以实现跨地区转移,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农民工退保现象。第七,农民工不能有效地组织和参加工会,进而进行民主管理。农民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加上工会自身的原因,工会组织并未得到农民工的普遍认可,农民工无法通过工会组织进行民主管理和有效维权。
农民工劳动权缺失或得不到保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层面的,也有实践层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五大方面:第一,农民工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寻求保护。受生存环境、教育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的法律知识总体上比较匮乏,有些农民工对自己的劳动权遭受侵害如被要求超时工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等毫不知晓,有时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却不知如何寻求救济,只好忍气吞声。第二,由于维权成本过高,一些农民工不得不放弃对劳动权的保护。根据调查和计算,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农民工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综合成本在3420-5720元之间。[3]如此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农民工不得不放弃对自身权利的维护。第三,有关农民工权利的争议无法适用有利于劳动权保护的法律。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纠纷是劳动争议还是劳务争议,这是实务部门在处理农民工权利争议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因为此,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易区分。实务部门在处理有关农民工权利纠纷的时候,有时会将本属劳动争议的农民工权利纠纷认定为劳务争议,导致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第四,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监管不力,加大了农民工劳动权保护的难度。根据劳动法的有关理论,用工单位应依法登记成立,在具备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后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现实中,一些非法用工主体招收大量的农民工,一旦农民工的权利受到侵犯,实务部门对是否适用劳动法等的做法比较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民工维护劳动权的难度。第五,劳动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加剧了农民工维权的艰难。诉讼是农民工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劳动争议诉讼法,处理劳动争议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劳动争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虽然争议的内容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但这种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基础上的,实践中完全照搬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劳动纠纷,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帮助弱势群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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