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认定停工留薪期?
- 公布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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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马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场站保洁,2017年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2021年6月23日,马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7月21日认定为工伤。双方曾确认停工留薪期至2022年7月27日,后经鉴定延长一个月至2022年10月28日。2022年7月,马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8月21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马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应截至工伤赔付金支付之日,即2023年10月6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11月14日工资12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某公司支付马某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的工资2735.77元;
二、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某公司支付马某2022年10月29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的工资18069元;
三、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与期限规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案中,马某与公司最初确认停工留薪期至2022年7月27日,后经鉴定延长1个月至2022年10月28日,法院据此认定停工留薪期截止时间,否定了马某主张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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