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聚焦 > 正文阅览
标亮 聚焦命中
下载 收藏 打印 分享

下载格式:

  • 全文:
保留字段信息

书面劳动合同缺失下的工伤认定

【案情】

原告:上海羿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富公司)。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保局)。

第三人:杨公正。

2006年9月1日,第三人杨公正在原告羿富公司承包的相关工程项目中从事电工工作时,不慎从4米高的人字型梯子上摔落,头部着地,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左额颞骨颅骨缺损。2007年8月29日,第三人杨公正向被告区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区劳保局即于同年9月4日发函给原告羿富公司,要求羿富公司对上述事故提供证据材料。9月10日,被告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因原告与第三人间关于缴纳外劳力综合保险的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被告于2007年11月1日中止工伤认定。2007年11月12日,上海市一中院对该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于2008年4月7日对工伤认定案恢复审理。经对原告与第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被告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于4月18日邮寄原告和第三人。原告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维持了原认定结论。

法院另查明:2007年2月,杨公正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羿富公司为其补缴2006年3月至9月期间的上海市外劳力综合保险,获支持。羿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2006年3月起至杨公正事发之日,杨公正就在羿富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从事电工工作,接受高奇望的管理,并由其支付工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遂以羿富公司与杨公正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为由,判令羿富公司为杨公正补缴2006年3月至9月期间的上海市外劳力综合保险。羿富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院以杨公正于上述日期内未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为由,改判羿富公司不为杨公正补缴涉讼综合保险。

原告羿富公司诉称:杨公正在事故发生时,与上海望佳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佳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杨公正是作为望佳公司的职工到原告承包的工程参加工作的。杨公正此前以羿富公司为对象进行的诉讼系要求为其缴纳综合保险,并非其工伤认定,法院生效判决已明确羿富公司不应为杨公正缴纳综合保险,故被告不能简单地界定羿富公司是杨公正的用人单位。另外,被告在未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就决定受理杨公正的工伤申请,违反了程序规定。被告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对其受理工伤申请的时间表述也不一致。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被告区劳保局则辩称:被告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被告认为第三人杨公正和原告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杨公正是在原告承包的工地,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被告认定杨公正所受伤害属工伤,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受理工伤申请并不需要原告的同意,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工伤认定结论。

第三人杨公正述称:原告和第三人之间是有劳动法律关系的,被告的工伤认定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羿富公司住所地在浦东新区,被告区劳保局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职工所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是否需要缴纳外劳力综合保险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属两个不同的范畴,不缴纳外劳力综合保险不等于劳动法律关系不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杨公正于2006年3月起在原告工地工作并由高奇望个人管理的事实,该事实与杨公正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羿富公司为杨公正制作的施工人员识别证、考勤表及证人证言相结合,形成了一组证据链,证明了被告区劳保局依据该组证据,认定原告和第三人具有劳动关系,被告认定事实正确。劳动法律关系的订立和变更,应当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杨公正事故发生时,杨公正在原告的工地上工作并且接受高奇望个人的管理已达半年,而自然人不能成为建筑施工行业的用工主体,此时望佳公司成立仅1个月,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与杨公正之间已经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杨公正与望佳公司已经协商建立了新的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杨公正的家属与望佳公司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不能改变杨公正与原告羿富公司之间早就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故原告羿富公司关于与杨公正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诉称主张缺乏事实证据,不能成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区劳保局受理工伤申请时程序上确有瑕疵,但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区劳保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了杨公正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并且在杨公正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的受理时效内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程序合法。原告羿富公司关于杨公正不属其单位职工的辩驳主张不影响被告对工伤申请的受理。但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受理工伤申请前就将征询函发给原告,确有不当,但该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合法性,被告区劳保局应在
······

© 北大法宝:(www.pkulaw.cn)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劳动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