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员在提供服务时受伤,雇主、家政员、中介制家政公司三者责任如何划分?
- 公布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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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某(家政服务员)
被告一:吕某(雇主)
被告二:新佳某某公司(家政服务机构)
2023年1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一吕某、被告二新佳某某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照顾被告一的母亲,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
2023年2月8日合同到期后,经三方协商,被告一按月支付给被告二6个月的服务费,不再购买家政意外套餐险。
2023年6月9日,马某某在照顾李某菊的过程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本次事故导致马某某受伤住院10天,共计支付医疗费8102.07元,其中被告一吕某垫付3145元。
2023年9月25日,原告马某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马某某摔伤致右髌骨骨折并髌腱膜断裂,累及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2、马某某摔伤致右髌骨骨折并髌腱膜断裂,“三期”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案件受理后,被告吕某申请对马某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现三方对家政服务提供人员身体损伤的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引发诉讼。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应当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到期后因吕某表示需要减少费用,三方达成“私单”协议即不再签订合同,且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对马某某不购买家政意外套餐险三方达成合意,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吕某实际直接向马某某支付工资。家政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收取居间费,其非接受劳务一方,且完成了居间服务,故新佳某某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后果。
原告与被告一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原告马某某受到的损害,双方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经查明,原告马某某是为保护被告一母亲免于滑倒而受伤,因此被告一吕某应当对于原告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马某某作为专业家政服务人员,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本案中马某某同意二被告不为其购买意外险,导致其无法向保险机构理赔。综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各承担50%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法院判决
家政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不慎受伤,起诉主张中介制家政公司及雇主承担责任的案件争议集中为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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