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和代驾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 公布日期:2025.07.18
- 主题分类:
近些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应运而生且获得快速发展,身边随处可见的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员等均是广大新业态从业大军中的一员。然而,新业态自出现以来就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其中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网络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成为事关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所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护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和新业态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明晰此类案件的裁审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就新业态用工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问题发布了4则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40号[1]就对代驾司机与代驾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在统一此类案件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情梗概
秦某于2020年12月31日注册某代驾平台司机端APP,申请成为代驾司机。该平台运营者为A公司。平台中的《信息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信息有偿服务,代驾司机通过A公司平台接单,与代驾服务使用方达成并履行《代驾服务协议》,由平台记录代驾服务过程中的各项信息数据;代驾司机以平台数据为依据,向代驾服务使用方收取代驾服务费,向A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A公司不实际提供代驾服务,也不代理平台任何一方用户,仅充当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使用方之间的中间人,促成用户达成《代驾服务协议》;A公司与代驾司机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但有权根据平台规则,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根据平台用户的反馈,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进行评价,以及进行相应调查、处理。
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A公司未对秦某按照员工进行管理,亦未要求其遵守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代驾服务使用方发出代驾服务需求信息后,平台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司机派单,秦某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抢单。秦某仅需购买工服、接受软件使用培训、进行路考、接受抽查仪容等,其在工作时间、工作量上具有较高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台、何时使用平台从事代驾服务等。秦某从事代驾服务所取得的报酬系代驾服务费,由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支付。
此外,平台根据代驾司机接单率对其进行赠送或者扣减金币等奖罚措施。平台奖励金币可用于代驾司机购买平台道具以提高后续抢单成功率,与其收入不直接关联。平台统计代驾司机的成单量、有责取消率等数据,并对接单状况存在明显异常的代驾司机账号实行封禁账号等相关风控措施。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秦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