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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亮 聚焦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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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报告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拒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能否据此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为了弥补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受限,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实务中,为了防止劳动者通过隐蔽手段规避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往往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增设劳动者需要定期向用人单位汇报就业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条款。当劳动者拒绝报告就业情况时,部分用人单位会拒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更有甚者,会直接视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支付违约金。那么如因劳动者未报告就业情况,用人单位因此拒付补偿金超过3个月,则此时劳动者能否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呢?

  对于这一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9691号案例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杨某于2017年10月9日进入A公司担任量化研究员,双方签有期限为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的劳动合同。双方于2021年3月5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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