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分析
- 公布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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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该部法律在起草阶段,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引起民众极大反响;实施之前,出现了华为等企业为规避预期将要出现的劳动成本而大批裁员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件.引起轩然大波;《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又遭遇全球性金融危机,以至于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生不逢时的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1年多来,对劳动争议案件造成了何种影响?从法院审判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实现?面临着何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1年多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搜集了全省法院近5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一手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同时采取抽样调查、个别访谈、会议座谈等方式,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法院劳动争议审理工作产生的影响.以及通过法院审判工作反映出的对劳动者保护的实现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梳理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解雇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均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使得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件类型也出现多样化趋势。
从近5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来看,整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04年度至2007年度呈平稳上升趋势,2008年收案激增,2009年1—6月则呈高位平衡运行状态。具体情况是:2004年至2007年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3463件、4015件、4227件和4791件,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幅度分别为15.94%、5.28%和13.34%,整体呈平稳上升趋势,其中2007年度比2004年度上升38.35%;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河北省法院共新收各类劳动争议案件8287件,比上年同期的4791件上升72.97%,比2004年度的3463件上升139.3%,呈现激增的现象;2009年1—6月河北省法院共新收劳动争议案件5471件,同比上升21.28%。呈高位稳步上升趋势。就结案而言,2008年度河北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劳动争议案件8314件,比上年同期的4435件上升87.46%.比2004年的3229件上升157.48%:2009年1—6月共审结3292件,同比上升33.33%。
1.劳动争议纠纷数量激增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案件数量的激增。《劳动合同法》虽然以劳动合同命名,但是其规定的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其制定过程也激发了广大劳动者高涨的维权热情,加之该部法律对劳动关系各个方面均规定了较高的标准,高标准的要求与劳动关系不理想的现实之间的差距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向法院。由此带来的后果不仅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爆发,而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的爆发。
河北省法院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分别比与2004年和2007年增加了4824件和3496件,上升幅度分别为157.48%租72.97%,而2009年1—6月收案比2008@:同期增加了960件.上升幅度为21.28%。一审劳动争议收案占全部收案的75%以上.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就一审案件而言,2008年度收案6443件,分别比2004年的2757件和2007年的3767件增加了3686件和2676件,上升幅度分别为133.7%和71.04%:2009年1—6月收案4059件,比2008年同期增加了499件.上升幅度为14.02%。通过对全省11个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收案情况的调研,发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各中院劳动争议案件收案均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保定、邢台两市收案增长幅度均在2倍左右.有的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数还占到了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4%。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造成了劳动争议案件激增,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进一步扩大,企业倒闭、裁员等现象逐步增多,长期积攒在不规范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必将借此机会出现爆发态势,因此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表现出进一步增长态势。
2.群体性纠纷增多
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就是一个用人单位面对一个群体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处于同样的地位.从事基本相同的工作,获得基本同等的劳动待遇,在发生争议时具有利益相关性和诉求共同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关系本身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空前高涨,促使了群体性纠纷的明显增多。以河北省邯郸市为例,丛台区人民法院2006年没有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2007年受理3起,涉及人员120余人,不予受理2起,涉及人员1000余人;2008年涉及10人以上群体性纠纷达到12起,最多涉及人员600余人,经做诉前调解工作撤回起诉2起。涉及人员400余人。峰峰矿区法院仅通过诉前调解工作撤回起诉的涉及5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就有7起。群体性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有明显上升.沧州市法院2006年群体性劳动争议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2%。到2008年已上升至5%。
从河北省群体性劳动争议发案情况来看,主要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劳动关系、特殊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其中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而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因企业改制或政策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占大多数。其中还包括了由于新法实施前后,相同情形的劳动者所获得的法律支持力度不同,未享受新法利益的劳动者再次起诉、申诉、上访甚至闹访的情形。群体性劳动纠纷双方情绪对立性强.矛盾化解难度大,当事人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出现到法院或者政府部门集体闹访、示威等行为。
3.劳动纠纷类型多样化趋势明显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和改组改制工作的全面推进,企业类型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的趋势日益凸显,劳动纠纷类型的多样化是市场经济建立以来劳动争议的一贯趋势。《劳动合同法》将更多的主体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使得劳动纠纷多样化的趋势更加明显。
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报表中。其他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飞速增长是劳动纠纷类型多样化的直接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收案中,其他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重最大,变化幅度也最明显。通过对河北省近5年来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情况的分析,其他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迅速,2008年河北省法院共新收其他类型劳动争议案件3629件,比2004年上升了185.07%,比2007年上升了54.82%:所占比重也逐渐上升,从2004年的46.17%上升到2008年的56.32%:2009年1—6月新收其他类型劳动争议案件2198件,同比上升1.62%。
具体而言,劳动纠纷多样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诉求主体的多样化,其二是诉求内容的多样化。
就诉求主体的多样化而言,《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地位。2008年河北省比较典型的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有:邯郸县80名民办教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发相关待遇案:巨鹿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案;巨鹿县财政局聘用制农税员诉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补发其他相关待遇案;大名县镇政府、公安局临时工起诉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发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工资以及缴纳社会保险案;等等。
就诉求内容的多样化而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争议诉求的内容除了之前较为常见的诉求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又出现了要求确认劳动关系、[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多种诉求内容,甚至在户口管制比较严格的城市还出现了以户口为诉求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时,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时提出多个诉求也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的一个明显的趋势,从上文所列举的河北省典型案件中也可以说明这一现象。
4.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低、上诉率高的问题没有明显改善
由于劳动争议涉及到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且在起诉到法院前双方积怨较深,法院审理时即使经过大量疏导也难以消除双方对立情绪,调解结案的难度较大。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一向具有调撤率低、上诉率高的特点。通过对河北省近5年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和上诉率的考察中发现: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平均低近15个百分点,其中差距最大的2007年甚至达到21个百分点;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平均高近27个百分点,其中差距最大2006年达到38.73个百分点。《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的2008年调撤率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差距为12.12个百分点。2009年1—6月调撤率与普通民事案件差距为11.18个百分点;上诉率为30.68个百分点。上诉率甚至高出5年来平均水平近4个百分点。
5.《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没有得到较好的实现
《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普通劳动者。然而就一年来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良好愿望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得到实现。
首先,农民工权利保障没有明显改善。《劳动合同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但从审判实践来看,这些保障并没有得到真正地实现。就河北省一年来受理的农民工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案件数量没有明显上升,且案由主要是索要劳动报酬和工伤索赔案件,没有出现一起农民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件,如肥乡县法院2008年共受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72件,全部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此外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在案件审理中,较好的情形是劳动者能拿出上工表作为证据,然而就是这仅有的上工表用工方一般也不予认可。除此之外劳动者再无其他证据;与此同时用工方还采用与发包方恶意串通的方式提供人工费极低的造价表来压缩劳动者的工资。
其次,在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明显改善。通过对河北省一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发现,提起劳动争议的80%以上是已离职、将要或正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职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的情况少之又少.且基本为工伤赔偿纠纷。其他省市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也体现了这一趋势,如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80%以上是索要加班费的案件,而提起诉求的主体80%以上是已经离职或将要离职的劳动者。[2]当然这并不说明在职劳动者的权益已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得到了切实的保障,真正的原因是劳动者更倾向于以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获得一个工作机会。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更加严重,预计会有更多的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而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也更容易利用这次机会进一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现象说明在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能依赖于其主动向法院提出诉求.而更应通过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来实现。
最后,劳务派遣被滥用,劳动者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劳务市场主体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结束了我国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历史。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一年来河北省受理的劳务派遣案件来看,数量极少;但是河北省法官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情况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主要是一些工矿企业.在新法颁布实施前要求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约,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再回原单位工作,实质上是形成一种逆向派遣。这种情况不单在河北省,在其他省市也存在,如南京的许多派遣公司在新法颁布实施后生意异常繁忙。主要是承接了大量长期岗位职工的派遣.其中主要是出租车公司将司机挂靠在派遣公司,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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