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要件
- 公布日期: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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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属于资方代表,对公司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通常情况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具备劳动合同等形式要件并不能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须具备劳动合同等形式要件,还须具备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的实质要件,且不能侵害公司普通劳动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案号 一审:(2020)渝0112民初号 二审:(2020)渝01民终7902号
【案情】
原告:张礼文。
被告:重庆搜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道公司)、杨红、刘容、重庆树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品公司)。
张礼文系搜道公司股东会选举出的法定代表人,杨红、刘容和树品公司为搜道公司股东,分别占19%、40%和41%的股权;张礼文和汪剑平系树品公司股东,各占50%股权。
张礼文举示了加盖搜道公司印章以及汪剑平签名的劳动合同书,拟证明其和搜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举示了拟证明汪剑平为总经理的公司总经理任命决定等资料作为佐证。张礼文陈述: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搜道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2016年5月的工资是用烂电脑、办公桌抵工资;后面没发工资,且无曾发过工资的证据。
张礼文起诉请求:1.被告搜道公司支付原告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265600元;2.被告杨红、刘容及树品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刘容在质证中对劳动合同书和公司总经理任命决定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认为该合同是原告控制搜道公司公章进行伪造,与事实不符;相关证据表明搜道公司已经歇业,不存在后续还与张礼文发生劳动关系的可能。
【审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张礼文与被告搜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绝对控制着被告公司的公章,虽然主张公司总经理任命决定之上的公章并非原告所盖,但并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次,不能仅凭盖有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即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公章,系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第一负责人,其不能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全体股东能够代表公司做出是否与法定代表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定代表人要想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经公司的权力机关即股东会决议,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应交由全体股东决定。本案中,搜道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仅一致同意选举原告张礼文为法定代表人,并未作出要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再次,如果仅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形式上去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极易诱发虚假诉讼,最终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利益对抗的双方,如果公司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绝对控制着被告公司的公章。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搜道公司唯一法人股东的控股股东,在诉讼中与同样系搜道公司股东的刘容等被告必然产生利益冲突,被告搜道公司很难产生一位真正代表公司利益且独立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意志的代理人代理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最后,判断原告与被告搜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出发。本案中,原告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搜道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亦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搜道公司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附属性,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双方之间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渝北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礼文的诉讼请求。
张礼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判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也多有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请求确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继而要求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等。但考虑到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掌控者的特殊原因,一旦确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向其支付金额较大的劳动报酬,极易侵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审查与认定务必慎之又慎。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录成为其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向用人单位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劳动关系形成要件由以下四方面构成:(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录进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2)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3)劳动者提供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可见,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产生而非招录产生。本案原告张礼文便是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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