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示的竞聘规则对应聘者有约束力
- 公布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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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参加中高层管理岗位竞聘,用人单位制定的竞聘规则及聘期制度经公示,对参加竞聘者具有约束力,被决定聘用者在聘期内按照所聘任的新岗位确定权利义务。聘期届满后未参加竞聘或参加竞聘落聘的,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相关待遇,只要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应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支付报酬。
□案号 一审:(2016)闽0206民初9548号 二审:(2017)闽02民终1858号
再审审查:(2018)闽民申1727号 再审:(2018)闽民再302号
【案情】
原告:周德全。
被告: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网商公司)、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招标公司)。
万翔网商公司与万翔招标公司为关联企业,两公司的股东完全相同。2011年4月14日,周德全与万翔网商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周德全担任市场营销岗位,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3年12月23日,万翔网商公司发布中层管理职位招聘启事,周德全参加竞聘,被选聘为产品开发部副经理,月标准工资基数为8800元。2016年3月31日,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周德全与万翔招标公司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周德全担任管理岗位,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月标准工资基数为1500元。合同签订后周德全仍担任万翔网商公司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务。2016年7月,万翔网商公司再次发布中层管理职位招聘启事,周德全报名参加竞聘并根据招聘启事要求提交辞聘申请书,内容为:“本人现任产品开发部副经理职务,因工作需要,特提出辞去职务”。2016年8月8日,万翔网商公司发布通知,宣布周德全该次竞聘落选,工作岗位调整为产品经理,按照产品经理套定标准月工资基数调整为4150元。周德全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及工资标准,要求恢复相同级别及待遇。
另查,万翔网商公司在进行中层管理职位招聘前向员工公布过该公司中层管理职位聘任管理文件,文件规定公司中层管理职位聘任实行任期制和公开招聘制,中层管理职位聘期2年,聘期即将届满的干部在聘职到期前15天应提交书面辞聘申请。新任职人员自正式聘职之日起执行新职位的工资福利标准,原任职人员自管理责任终止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位的工资福利标准。
2016年8月12日,周德全向福建省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163592元及2016年8月1日至11日期间工资14666元。该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周德全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周德全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辩称,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实行任期制和公开招聘制,周德全先后参加过两次中层管理职位招聘,对聘期届满后并不必然继续担任某一职务和享受该职务对应的薪酬及落聘后的岗位、对应的薪酬是清楚的,其参加竞聘说明认可该招聘制度。而且,周德全落聘后的薪酬仍然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公司并无违约,劳动合同如继续履行,其仍有机会再竞聘相应职位。
【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德全2016年6月参加万翔网商公司中层管理职位招聘的行为是否应视为双方就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协商一致。万翔网商公司的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招聘岗位现任干部须提交干部辞聘申请书”,周德全提交的辞聘申请书亦体现系“因工作需要”而辞去职务,故周德全辞去开发部副经理职务系万翔网商公司招聘程序强制要求,并非周德全自愿,其参加该次中层管理职位招聘的行为不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万翔网商公司未经周德全同意,单方决定调整周德全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应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判决:一、周德全与万翔网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12日解除;二、万翔网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德全经济补偿金88440元;三、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应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德全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期间工资14666元。
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万翔网商公司采用岗位竞聘的方式调整周德全的工作岗位和薪资,造成周德全的工资基数大幅下降,对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了周德全对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的预期。结合双方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一审判决将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调岗降薪的行为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并对周德全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可予以维持。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翔网商公司、万翔招标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后,以(2018)闽民申17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万翔网商公司在进行中层管理人员招聘前发布的公司中层管理职位聘任管理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向员工公示过,因此上述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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