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 公布日期:2025.12.25
目录
1.北京市“法院+工会”规范某网络科技公司灵活用工案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工会+”机制监督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案
3.上海市青浦区“工会+检察”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案
4.江苏省高邮市总工会、检察院联动保障涉铅企业职工生命健康权案
5.浙江省桐庐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
6.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建议与“一函两书”联合纠正克扣工资规章制度案
7.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8.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工会”督促支付欠薪综合治理案
9.贵州省纳雍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督促股东出资保护农民工权益案
10.云南省曲靖市“工会+法院+检察院+N”联合办理职工社会保险补缴案
案例一
北京市“法院+工会”规范
某网络科技公司灵活用工案
【关键词】
“法院+工会” 去劳动关系化 假外包真派遣
【基本案情】
贺某于2020年10月起在某网络科技公司某门店担任食品加工员,由该门店直接管理。因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服务合作协议将贺某所在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某物流公司,贺某实际与某物流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某物流公司未足额支付贺某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贺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共同支付工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假外包真派遣,其作为用工单位应与用人单位某物流公司共同支付贺某欠发工资。该院在此后审理的多起商超、配送行业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部分商超、配送企业在灵活用工时存在不规范情形:外包与派遣边界模糊,常以“合作”名义规避派遣责任;层层转包、转派,责任链条断裂,主体不清;引入平台,建立去劳动关系化的特殊用工模式;劳动基准保障仍有缺位,个别劳动者工伤保险等基本劳动权益落实不到位。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与北京市总工会、各区总工会合作交流机制,共同研讨商超、配送行业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会各自优势,推进矛盾前端治理与多元解纷。
该院分别向多个涉案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提示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建议:一是全面规范用工模式,严格区分派遣、外包、合作与直接劳动用工;二是坚持“劳动关系为主、派遣为辅”,严格控制派遣比例并规范退回流程;三是健全外包、派遣管理台账,压实“谁用工谁负责”,切实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四是建立健全工会制度,畅通劳动者表达、救济平台。该院将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北京市总工会、相关区总工会,依据“法院+工会”“一函两书”协作机制进行沟通协调。各总工会根据司法建议的内容向相关企业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进行提示:一是依法依规用工;二是压实合作主体责任;三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四是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相关企业积极回函,表示将认真落实人民法院、总工会的意见建议,全面规范用工模式、确保用工合规性;加强外包管理,建立用工模式自查自纠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认真听取、响应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避免再次发生纠纷。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商超、配送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具有人员规模大、管理分散、易发纠纷等特点。人民法院与总工会同向发力,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点见面,通过协同运用司法建议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立足各自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带头尊法守法、纠治违法违规用工现象。相关企业积极整改,规范用工模式,避免违法用工风险,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带动同行业企业严格依法用工,切实保障商超、配送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工会+”机制
监督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案
【关键词】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规范用工
【基本案情】
2025年初,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办理支持劳动者民事起诉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依据区检察院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检察+工会”多方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意见》,将案件线索移送区总工会核实。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区总工会接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详细了解外卖配送员权益受损事实。深入涉事企业调查,开展“暖心探底”专项行动,将暖心服务与摸底调查相结合,加强系统性核查与证据固定。经调查,发现部分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及配送合作商存在三类问题:一是未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卖配送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二是在暴雨、严寒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未提供必要劳动防护装备;三是普遍存在安排加班劳动且未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的问题。
确定涉事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外卖配送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后,区总工会向涉事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协商,要求其尽快改进落实。
涉事企业接到提示函后,一直未采取整改措施。区总工会遂邀请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就相关问题联合会商。区人社局对涉事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题宣讲与警示教育,明确其法定义务与违法后果,并帮助企业厘清整改标准。区总工会指导涉事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经监督,涉事企业为126名配送员补办工伤保险;修订配送管理与报酬支付办法,明确恶劣天气补贴和加班报酬标准;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整改期限届满后,区总工会通过实地检查、复查台账、随机访谈等方式,确认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会与有关部门深化协作,通过“工会+”模式有效规范新就业形态企业用工行为的典型案例。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娘家人”,依托与检察机关共建的工作机制接到线索后,积极开展核查。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点,针对企业怠于整改的情况,工会主动联合检察、人社部门会商推进,充分发挥了“一函两书”前端预防、中端纠偏、后端巩固作用。通过“个案查处+行业治理”双轨并行,本案推动126名劳动者权益得到实质救济,更促进了区域新业态用工环境的整体优化,完善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处的长效协作机制,为持续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是“抓前端、治未病”治理理念在劳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
上海市青浦区“工会+检察”保护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算法规则 “工会+检察”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青浦区系全国快递转型发展示范区,千亿级快递物流产业集聚地,集聚多家上市快递物流企业全国总部及数百家快递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达5.7万人,带动全网就业270余万人。然而,该行业普遍采用平台化组织模式,部分企业在考核系数、派费计算、奖惩规则等核心算法机制上存在突出问题,如配送时限设定不合理、派费抽成比例不透明、派费提现程序复杂,以及通过算法对投诉或延误实施高额扣罚等,损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合法权益,也制约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5年3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收到区总工会移送线索,反映部分快递企业可能存在考核标准、算法设定不合理情形。经初步调查,区检察院于同年4月依法立案。办案中,区检察院聚焦标准设定、算法规则等核心争议问题开展系统性调查。同时,综合运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对平台APP相关派送规则、考核界面等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固定。经综合调查发现,部分快递物流企业算法考核规则失衡,针对快递延误、客户投诉等考核项目设置多重罚则,且罚款系数过高,甚至实行“投诉即扣费”的先行扣款算法;部分企业派费计价与支付规则不合理,普遍采用“总部-加盟商-快递员”的多层转拨方式,链条长、风险高,极易发生拖欠、克扣现象;此外,平台对派费抽成比例普遍设置过高,且缺乏协商和公示程序。
2025年5月,区检察院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等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企业违法问题,并指导和督促企业优化算法规则,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针对区人社局提出的新业态监管难度大、算法专业性强等难题,区检察院邀请区总工会、区委网信办、行业专家以及快递员代表共同参与听证,通过解析法律和政策规定,明确企业算法公示、算法取中的义务,以及部门协同监管职责。为合力推进问题整改,区总工会结合听证,同步向辖区快递物流企业等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形成检察监督、工会维权的叠加效应。
2025年7月,区人社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先后约谈多个涉案快递企业,责令其围绕考核系数、派费计价、抽成比例等算法设置开展全网自查,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专项排查上海地区1580余家一级加盟商和32600余名快递员,就抽成比例过高、派费提现不畅、奖惩系数失调等问题立案48件,行政处理5件;向企业发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设置指南》《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300余份,强化行业指导。
为实现长效治理,区检察院、区总工会会签《关于建立“工会+检察院”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持续协同跟进平台企业深化治理。2025年8月至10月,在区总工会、区检察院的共同推动见证下,多个涉案快递公司总部先后召开协商恳谈会,快递职工代表与总部企业代表就平台算法、考核规则开展协商,分别签订覆盖全网的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协议,平台企业派费直达机制已全面覆盖加盟商,同时提升了快递员单件派费收入提现比例,惠及行业165万余名劳动者。
【典型意义】
当前,快递物流等新就业形态已成为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影响亿万百姓工作生活的重要就业方式,但也随之面临算法不明、规则不畅等壁垒。本案直指新就业形态下算法规则这一最前沿、最直接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协同发力,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与“一函两书”的有机衔接,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系统整治,督促企业围绕核心算法源头治理,并推动头部平台企业签订覆盖全网的算法协议,将整改成果制度化、固定化。该案不仅实现了从末端维权到源头治理、从一域整改到全网优化的跨越,更构建起数字时代检工协作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新模式,探索出“个案推动+行业治理+制度构建”的系统性监督路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例。
案例四
江苏省高邮市总工会、检察院联动
保障涉铅企业职工生命健康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涉铅企业劳动者 社会保险 “一函两书”
【基本案情】
高邮电池工业园是江苏省唯一以电池工业为主题的专业化产业园。园区内重点电池在产企业13家,其中从事铅蓄电池生产的企业11家、铅电池添加剂生产企业1家、涉铅先进材料生产企业1家。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铅会以蒸汽、粉尘和烟雾等形式,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进入人体,相关劳动者会产生职业性铅接触,存在引起职业病的较高劳动风险。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5年3月,江苏省高邮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在开展日常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涉铅电池企业存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随即向有关企业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企业依法保障涉铅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企业考虑用工成本等问题,整改进度缓慢。市总工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文件和江苏省《关于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协作保障的意见》的部署要求,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
2025年4月初,市检察院初步调查查明,涉铅电池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防护措施满足要求,但是部分企业劳动者存在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缺失的情况。经研判认为,生产作业过程虽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但社会保险缺失无法保障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同年4月27日,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调取全市涉铅电池企业近三年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并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有5家企业多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
2025年5月12日,市检察院根据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向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案涉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涉铅电池企业社会保险全覆盖专项行动,对全市涉铅电池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对一”检查,除检察建议指明的问题外,另外发现涉铅电池的包装、运输等关联企业多名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2025年7月11日,市人社局回复称,涉铅电池企业已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补办了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并书面承诺后续企业用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同年7月23日,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跟进调查,现场走访企业,确认案涉企业劳动者权益已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工会常态化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深入排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风险隐患,以“一函两书”为抓手,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联动,对于涉及企业、职工较多的同类侵权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促行业治理,不断凝聚工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协同推动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案例五
浙江省桐庐县
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
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
【关键词】
超龄劳动者 工伤保险待遇 检察建议 “检察+工会”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2019年3月入职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从事冲压与剪边工作。2024年8月22日,其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卷入,致第2、3指受伤,并于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4年9月6日出院。2024年11月11日,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5年2月12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因鞋业公司未予工伤赔偿,张某某向桐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5年5月19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申请。2025年5月20日,张某某向桐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诉讼。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桐庐县总工会在与同级法院的工作交流中发现线索,依托工会与检察机关建立的线索移送机制,第一时间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移送线索;张某某同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联系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调查核实案件初步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张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有限、诉讼能力弱,县检察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县法院收到支持起诉意见后,进一步联合检察机关、工会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较大,调解未果。2025年9月1日,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张某某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针对涉案企业未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工会未切实参与工伤事故处理等问题,县检察院依托“一函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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