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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之工会监督程序规定解读及合规指引

  2026年3月27日,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是首都工会工作迈向法治化新征程的重要标志。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二十条中通知工会内容: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文对该条文进行重点解读。

  一、上位法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需实体上符合法定情形,更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义务。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确立了工会在此过程中的监督地位与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该程序性要求的核心在于“事先性”,即通知行为必须发生于向劳动者送达正式解除决定之前,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工会的介入,对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前置审查,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

  二、北京市规定的细化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操作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通知时限具体化:明确规定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此规定将“事先”这一模糊概念量化为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预留出至少五个工作日的提前量,为工会行使监督权留出必要时间。相较于上海、广东、江苏等地仅规定“事先”而无具体天数,或仅强调书面形式,北京在时限要求上最为严格。

  2. 通知对象明确化:针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这彻底解决了实践中未建工会单位程序履行对象不明的难题,堵住了用人单位以内部未设立工会为由规避通知义务的漏洞。相比之下,江苏省规定通知“所在地工会”,而上海、广东的规定对此未予明确,北京的规定在对象明确性和义务强制性上更为彻底。

  3. 程序流程完整化:规定了完整的“通知-反馈”闭环流程。用人单位通知后,工会认为解除行为违法的,可提出改正意见或建议;若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必须研究其意见,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流程设计确保了工会监督意见能够得到实质性的回应和处理,而非流于形式。

  综上,通过对比可见,北京市的规定在通知时限、覆盖范围(涵盖无工会情形)及程序完整性上,均构成了目前国内最为严格和细致的操作规范。在京企业必须严格遵循本地规定,不可参照其他程序要求较为宽松地区的实践进行操作。

  三、合规操作步骤指引

  为切实履行法定的工会监督程序,建议企业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已建立本单位工会

  1. 提前书面通知:在作出正式解除决定并通知劳动者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单位工会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应清晰载明拟解除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具体的解除理由(如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对应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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