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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交替用工,如何认定工作年限?

  【案情简介】

  关某于2015年入职某保险公司。2020年,其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关联企业某物业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

  此后,关某与某物业公司连续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2025年2月26日,某物业公司向关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随后,公司又以关某旷工为由,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关某主张,自己在某物业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含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请求确认2023年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主张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确认202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固定期限”条款无效;

  二、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6万余元;

  三、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

  四、驳回关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确认双方自2025年4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三、某物业公司支付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的工资共计6.6万余元;

  四、驳回关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通过关联企业交替订立劳动合同,能否切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连续性,从而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义务?

  一、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包括原工作场所、岗位不变而合同主体变更,以及单位与关联企业轮流签约等情形。本案中,关某由原单位主导调动,两家公司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其工作地点与岗位始终未变,符合上述情形。二审法院认定其工作年限自2015年起连续计算,至2025年满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指出,某保险公司在有关证据下仍否认劳动关系,有违诚信,构成故意规避。该判决体现了穿透形式审查、关注实质公平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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