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单位台阶摔倒,为何不构成工伤?
- 公布日期: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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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担任一家餐厅店服务员岗位,2025年8月1日18:05下班打卡、18:08锁门下台阶时摔倒受伤骨折,花费医药费20000余元。后王某向行政机关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该单位工作地点在商场内部,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王某已完成工作、离开工作场所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主张受伤属工作时间与场所合理延伸,受伤地点为餐厅管理区域,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决定。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三者同时具备,其核心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一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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