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伪造生产记录被解雇,为何认定公司违法?
- 公布日期: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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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0年入职甲制药公司,担任包装操作员。2020年12月,李某在进行药品批文件结算过程中,未按照批文件要求计算说明书物料平衡数据,而是自行伪造了说明书废品数量,以保证物料平衡计算结果满足最低限度要求。
甲公司认为,作为药品生产企业,数据完整性是药品质量的基石。李某的行为属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直接或间接篡改公司文件或记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遂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则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反操作流程,根据公司规定应属“警告”处分,远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双方由此引发劳动争议。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甲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二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从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规章制度需同时满足合法性与合理性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首先需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并已向劳动者公示。这是形式正义的要求。
但仅有合法性是不够的。规章制度还须具备合理性:应与工作密切相关,不得减损劳动者法定权利,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若规章制度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内容,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二、“严重违反”的判断需遵循比例原则,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解雇是用人单位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直接关涉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只有当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较轻的惩戒方式(如警告)足以恢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状态,就不宜以解雇相惩戒。
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区分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关系四个层级,而李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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