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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国家用工合规指引——中国企业在中亚国家的劳动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上篇)

  随着中国企业持续加大对中亚地区的投资,中亚五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制造业及国际工程承包的重要目的地。与投资准入、税务、土地及建设许可等问题相比,劳动用工问题具有持续时间长、涉及主体广、行政监管频繁以及劳动争议容易发生等特点,尤其是对于建筑、铁路、矿山、能源、冶金等项目而言,劳动用工和职业安全往往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持续实施。

  中亚五国虽然具有相近的法律传统,但劳动法律制度并不统一。企业在当地用工,需要同时考虑劳动法典、社会保障法律、税法、移民法律、外国劳动力管理规定、工会法律以及职业安全法律等多个法律部门。对于外籍员工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处理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居留、劳动合同和实际工作岗位之间的衔接问题。

  因此,中资企业进入中亚市场后,不能简单将中国劳动合同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直接复制到当地,而应当建立以属地劳动法为基础、覆盖员工招聘、劳动合同、工时、工资、社会保障、外籍员工、劳动保护、离职及争议解决的全过程用工合规体系。

  01? ?总论:中亚劳动法律环境概览

  1.1 法律渊源与框架

  (一)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律体系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为核心,并由《社会法典》《人口迁移法》《税法典》《工会法》《雇员工伤事故强制保险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内务部以及地方州、市政府发布的实施规则等共同构成完整的用工法律框架。

  其中,《劳动法典》主要调整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关系解除和劳动争议;《社会法典》主要涉及养老金、社会保险及就业等制度;《人口迁移法》重点调整外国劳动力工作许可、内部调动及外国人居留;《税法典》则调整工资相关税收和社会税。

  哈萨克斯坦作为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其劳动移民制度同时受到《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调整。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97条,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其他成员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劳动活动,原则上无需取得哈萨克斯坦一般外国劳动力工作许可或者其他类似许可文件,其劳动活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者民事合同开展。与一般非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外国劳动者适用的工作许可制度相比,EAEU成员国公民享有更为便利的市场准入待遇。

  但免除工作许可并不意味着免除全部用工及移民合规义务。EAEU成员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就业仍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由雇主按照哈萨克斯坦《劳动法典》第23条及相关规定,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等信息录入劳动合同统一核算系统(ЕСУТД);同时,还应遵守哈萨克斯坦有关外国人合法停留、移民登记以及税收、社会保险和社会缴费等方面的规定。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97条,EAEU成员国劳动者的临时停留期限原则上与其劳动合同或者民事合同的期限相联系。

  (二)吉尔吉斯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律体系以《吉尔吉斯共和国劳动法典》为核心,并由《国家社会保险法》《国家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动保护法》以及税收、外国公民和移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劳动用工法律框架。同时,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劳动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实施性法规,对劳动合同登记、工资支付、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就业、社会保险等具体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

  其中,《劳动法典》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休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保护、劳动争议以及特殊劳动者保护等事项;社会保险和养老金相关法律主要调整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障及相应缴费义务;税收法律主要规范工资薪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有关外国公民和移民管理的法律法规则对外国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就业、居留及移民手续作出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作为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其劳动移民制度同时受到《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调整。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97条,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和哈萨克斯坦等其他成员国公民在吉尔吉斯斯坦从事劳动活动,原则上无需取得吉尔吉斯斯坦一般外国劳动力工作许可。EAEU成员国劳动者在成员国之间享有劳动力自由流动待遇,其就业不适用成员国为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而设置的一般性限制。

  但EAEU成员国公民享有免工作许可待遇,并不意味着免除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劳动、移民、税收和社会保险义务。在吉尔吉斯斯坦就业的EAEU成员国公民仍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应的工资、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义务;同时,还应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有关外国公民入境、停留和居留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对于非EAEU成员国公民,则主要适用吉尔吉斯斯坦关于外国劳动力和外国人就业的国内许可及移民管理制度。

  (三)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劳动用工法律体系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2022年通过、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为核心,并由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养老金、雇主责任保险等专项法律,以及总统规范性文件、内阁决议和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和细化。同时,乌兹别克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亦构成劳动法的重要法源;对于国际条约规定的劳动者保护标准高于国内法的情形,依法适用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以《劳动法典》为中心、专项法律和行政规范为补充、国际条约为重要外部法源的劳动法律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目前建立了较为明确的外国劳动力许可制度。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内阁相关规定,外国劳动力在乌兹别克斯坦就业涉及外国劳动力吸纳许可以及向外国公民签发劳动活动权利确认等制度。外国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就业的合规义务通常包括劳动合同、外国劳动力许可或者劳动活动权利确认、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劳动合同及相关人员信息登记,以及工资税收和社会缴费等。因此,对于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项目公司并聘用中国及其他外国籍员工的企业,应在人员实际入境和就业前,对工作许可、签证及居留身份进行单独审查。

  (四)塔吉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劳动法律体系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为核心,并由《就业法》《劳动保护法》《国家社会保险法》《养老金保障法》《移民法》《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以及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劳动用工法律框架。此外,塔吉克斯坦政府、劳动、移民及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通过政府决议、部门规章和行政程序,对劳动关系、外国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事项进行具体规范。

  其中,《劳动法典》主要调整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休假、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争议以及劳动者特殊保护等事项;《就业法》主要规范就业政策、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劳动保护及职业安全相关法律主要规定雇主在工作场所安全、职业健康和事故预防方面的义务;社会保险和养老金法律主要调整劳动者社会保险、养老保障及相关缴费;税收法律则调整劳动者工资薪金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雇主承担的相关税费。

  塔吉克斯坦对外国劳动力实行相应的行政许可管理,外国企业或者塔吉克斯坦企业聘用外国人员时,通常涉及外国劳动力吸纳许可以及外国公民工作许可等事项,并需结合外国人的签证、居留和移民身份确定具体手续。因此,在塔吉克斯坦开展工程建设、能源、矿产等项目的中国企业,应当将外国员工的工作许可、签证及居留手续作为项目用工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土库曼斯坦

  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律体系以《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为核心,并由社会保障、就业、劳动保护、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移民管理、税收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劳动用工法律框架。土库曼斯坦总统、部长内阁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移民等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则进一步对劳动关系、外国人员就业、签证和居留等事项进行具体调整。

  其中,《劳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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