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海城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55114365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4)辽03民终2002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4.10.08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海城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应否向杨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1,502.09元及以2,048.21元/月为标准补发伤残津贴;二、海城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应否向杨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参保证明及公积金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为上诉人代付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应由上诉人个人承担部分,该部分款项已包含在前述14,621.97元中,结合上诉人确认已收到的5,63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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