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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渊与云南某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55273469
  • 案件字号:(2024)云民申5872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4.10.15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武某渊在本案再审审查阶段主张其提交的以下材料构成新证据足以支持其再审申请。 武某渊另案主张的证书补贴费用请求与本案中其主张之请求分属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其主张的同一债权或关联债权,二者之仲裁时效不能作同一认定,应分别审查。 武某渊确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本案中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之情形,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武某渊本案中所主张之各项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并无不当,具体裁判理由原审判决已逐一阐明,本院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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