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撒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55863130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4)新01民终7604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4.11.07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撒某与某甲公司在2020年6月1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书》时,撒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于2022年2月19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虽撒某已达退休年龄,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建立劳动关系具有时间上、事实上的延续性,对于双方自愿建立劳动关系,现行法律对此亦没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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