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赵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58621984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5)新29民终43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3.05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赵某与某药业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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