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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盐城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58622789
  • 案件字号:(2024)新01民终9152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3.06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该录音发生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且系某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聊天,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因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2019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某公司与邵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某公司应否支付邵某欠付工资60,931.94元;3.某公司应否支付邵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959元。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邵某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 该电子协议中双方并未签字,且某公司也未提交该协议实际履行的证据,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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