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新疆某交安设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59019937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5)新23民终83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4.11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某公司主张重新启动劳动能力鉴定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关于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数额;3.某公司应否承担保全申请费损失。 合同约定董某某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董某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在家休息不应扣减伙食费,且某公司亦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支付部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故一审法院按照平均实发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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