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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新疆某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59905141
  • 案件字号:(2025)新01民终948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5.13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法律行为后果应当是明知的,该协议明确表述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间为协议签订当日2024年1月26日,赵某在未完成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义务的情况下,须对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赵某主张2024年1月26日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某上诉主张撤销与某公司2018年2月10日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以及要求某公司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赵某认可该《工伤补偿协议》系本人所签,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法律行为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赵某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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