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60020586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5)新01民终2144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5.19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岳某某自认受伤时从事普工工作,且其以就与岳某某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提出再审,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由用人单位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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