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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61207586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5)粤0115民初6259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6.16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原告主张与被告2013年3月6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认可自2013年11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从原告的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清单可见,在2013年8月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被告通过同一账户向原告发放工资,结合原告提交的收入纳税明细、社会保险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工作证》,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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