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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四川省某某职业中专学校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63626724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5)川05民终983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7.18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入职时间,有其签字确认的《人员过渡登记表》《负面清单记录表》《个人信息登记表》《资格评审表》,上述表中均载明参加工作时间为2009年8月,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入职时间为2009年8月具有事实基础,其主张2009年2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补差,因其入职后的工资未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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