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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健锋;大商集团(驻马店)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63786657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5)豫1702民初7643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7.25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针对被告的调岗是否具有合法性,原告是否违法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 调岗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龚某锋入职后,一直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均具有稳定性、一贯性,龚某锋从事的保安岗位没有取消,2025年2月6日,某某集团公司对龚某锋进行调岗至保洁岗位,龚某锋明确表示不同意,即本次调岗行为没有协商一致,虽然保安岗位与保洁岗位同属于辅助岗位工作,但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均发生了较大变更,某某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针对龚某锋的本次调岗目的及动机具有正当性,继而无法证明本次调岗具有合理性,故原告某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某某公司以龚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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