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63838432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5)京01民终7377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7.30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苗某虽提交某公司支付款项的银行交易记录、其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家属与某公司张某1的谈话录音等证明其主张,但据其陈述,其系经张某2介绍到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工资按天计算,其间受李某管理,而某公司则提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代付工人工资委托书》《工资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吴某,且吴某认可李某系其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以及张某2为李某管理的班组长,在此情况下,某公司主张向苗某付款系代为支付工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苗某应进一步举证证明与某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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