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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63869773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5)新0102民申15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7.31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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