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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真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刘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64049013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5)辽03民终1162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08.07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重要前提。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内部成员的身份进行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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