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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先瞳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张子敏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65665265
  • 案件字号:(2025)苏02民终4959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10.14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张某2与深圳市某微电子公司、无锡某半导体科技公司的争议,本院曾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苏02民终6855号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对深圳市某微电子公司、无锡某半导体科技公司是否对张某2构成混同用工、是否适用《竞业限制协议》、张某2离职后有无违反竞业限制作出了认定,且判决深圳市某微电子公司、无锡某半导体科技公司依照《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差额;在已有生效判决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的前提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并无影响,故对深圳市某微电子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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