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无锡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宝引证码】 CLI.C.566469848
- 案由:
- 案件字号:(2025)苏02民终4646号
- 文书类型:
- 审结日期:2025.11.05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权责关键词:
- 本院观点:关于办理退工申请,无锡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仲裁及一审中均出示了原件,且符某在仲裁、一审阶段均认可其真实性,故据此可认定符某2023年9月4日向无锡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某无证据证明该办理退工申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被二次解除的可能性;其次,根据无锡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税库银凭证,虽然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间并非2023年9月25日,但仍然晚于符某向无锡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办理退工申请的时间(税库银凭证显示社保缴纳时间是2023年9月12日,符某出具办理退工申请的时间是2023年9月4日),故符某主张的被迫解除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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